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9:27 编辑整理:湖南自考网 【字体: 】   【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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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一、音像制作者的定义
  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之间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人。
  二、音像制作者的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无论作品是否发表。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演绎作品,应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转于自考365)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5、音像制作者制作发行作品时还应尊重表演者权利,与其订约并付酬。
  三、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1、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后两种权利对音像制作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音像制作者只享有复制、发行的权利,则当其不是有权经营录音录像制品出版业务的出版社,则录音录像制作者虽可以自己大量复制,却不能向社会公开发行。
  2、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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