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地理标志权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9:30 编辑整理:湖南自考网 【字体: 】   【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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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理标志权概述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与特征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
  1、我国《商标法》将地理标志定义为“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2、在商品上使用地理标志,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地理标志是确实存在的地理名称,而不是臆造的、虚构的地名;(2)地理标志的使用人,是该产地利用相同自然条件、采用相同传统技艺的生产经营者;(3)地理标志所附着的商品是驰名的地方特产,在原产地以外的广大地域范围内为公众所知晓。
  (二)地理标志的特征
  1、地理标志具有地理指示作用;
  2、地理标志与货物质量有关联关系;
  3、地理标志表明了货物产地与其特定质量等特征的关系,即这些特定质量等特征主要是由其产地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决定。
  二、地理标志权及其特征
  1、地理标志权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地理标志并非由其所属的某个经营者排他性的享有专利权,而是由某一地区内经营者的代表机构进行注册和管理,凡该地区内的经营者,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使用,但不允许由个人独自注册,若独家作为商标注册则势必剥夺该地域内其他经营者的使用权。
  2、地理标志权不具有时间性。地理标志权无保护期间的限制,是一项永久性的财产权利。
  3、地理标志权不具有可转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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