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湖南自考《宪法学》简答题及答案(十一)

发布日期:2022-11-02 17:04:18 编辑整理:湖南自考网 【字体: 】   【点击+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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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人民民主专政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答: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这是因为:(1)二者所表示的是同一种性质的国家政权,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2)二者反映了同一种新型国家内部的阶级关系,即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只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3)二者担负着相同的历史使命,即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实现社会主义,进而为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准备条件。


  2.简述我国现阶段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


  答:目前,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的统一大业服务,为保卫世界和平服务。


  3.简述当代各国宪法调整国家经济制度的特点。


  答: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各国宪法普遍对经济制度的原则和规范进行了相应规定,其特点主要表现在:(1)不少资本主义国家意识到经济计划对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作用,并以宪法加以肯定。(2)福利政策成为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制度的最主要部分,并被规定在宪法中。(3)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关注经济环境的建设和改善,并将它写入宪法。(4)为了摆脱苏联经济模式,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宪法中确立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5)一些民族民主主义国家宪法所确定的经济制度具有“泛社会主义”倾向。


  论述题


  1.论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答:文化制度一向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现行《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有着丰富的内涵,其主要表现在:


  (1)文化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宪法修正案第18条指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文化现代化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2)国家发展教育事业。《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3)国家发展科学事业。《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4)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5)国家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6)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2.试论我国现行《宪法》对我国经济制度基础的保障条款。


  答: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宪法对经济制度基础的保障条款,即体现在对“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保障上。


  (1)全民所有制。在我国,全民所有制也表现为国家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拥有生产资料,任何个人或者一部分人都不能充当所有者和拥有所有权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优势地位,它决定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性质和发展水平,控制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物质力量。搞好国有经济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现行《宪法》第7条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由于土地等自然资源是国有经济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宪法》第9条又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宪法》第10条也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2)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我国城乡集体经济在改革开放以后得到了巨大发展,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为此,《宪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为适应新形势下对集体经济有效保障的需要,宪法修正案第15条又进一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另外,《宪法》第9条还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但这并不等于说,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能通过纯粹的全民所有制和纯粹的集体所有制来实现。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表明,在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我国宪法并不反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如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等。只有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才能得到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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